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张坤毅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
夫妻关系中,哪些情形不得提出离婚诉讼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22 11:21)     点击:927

  

  提出离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,但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军婚的角度出发,婚姻法对提出离婚作了如下限制。

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:1、女方在怀孕期间;2、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;3、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。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,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不在此限。 “确有必要”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。具体的“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”,可以参看审判实践,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。

 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,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:1、调解和好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六个月内又起诉的;2、原告自动撤诉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六个月内又起诉的;3、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六个月内又起诉的。

  同时,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,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,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,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,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须得军人同意,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张坤毅律师提供“合同纠纷  劳动纠纷  人身损害  刑事辩护  婚姻家庭  行政诉讼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坤毅律师,张坤毅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张坤毅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400011014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张坤毅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湘潭律师 | 湘潭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张坤毅律师主页,您是第16620位访客